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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财产范围

2022-08-07
根据《破产法》第三十条,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根据本条规定,债务人财产由以下两部分构成: 1、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财产,包括有形财产、无形财产、货币和有价证券、投资权益和债权。有形财产包括厂房、机器设备、运输工具、原材料、产品、办公用品等;无形财产包括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 2、未成为担保物的财产和已成为担保物的财产。 3、位于我国境内和境外的财产。根据根据《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下列财产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1、债务人与他人共有的财产的共有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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