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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加被告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为查明案件的情况,经当事人申请或人民法院依职权追加相关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为被告的行为。 依据《民诉法》第1...
如果股东具有虚假出资、抽逃出资以及滥用公司独立法人地位,逃避债务等情形,经申请执行人申请,公司处于被执行阶段,执行机构可以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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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股东具有虚假出资、抽逃出资以及滥用公司独立法人地位,逃避债务等情形,经申请执行人申请,公司处于被执行阶段,执行机构可以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追加被告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为查明案件的情况,经当事人申请或人民法院依职权追加相关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为被告的行为。根据《民诉法》第13条,第108条,原告开始诉讼程序时,被告是原告的权利。诉讼中,原告也可以申请追加被告,其实质是基于程序法所赋予当事人的追加申请权。关于原告的申请,人民法院审查追加的被告是否符合必要的共同诉讼条件,分别处理不同的情况:1、追加的被告符合必要的共同被告条件,法院必须裁定追加通知其他当事人。2、追加被告不符合必要的共同被告条件,但符合起诉条件的,法院应驳回追加被告的申请,通知原告可以另行起诉。在执行阶段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条件不能仅限定在股东抽逃,转移注册资金上,追加的条件应当限定在股东转移公司财产上,一经发现公司股东为逃避公司债务,抽逃,转移公司财产,无论该财产是否属于注册资金,只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就可由执行机构直接裁定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在抽逃,转移财产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执行程序追加股东作为被执行人,确定其责任受到严格限制。一、股东出资缺陷股东出资缺陷表现为出资不足、虚假出资和逃避出资等。执行人通过调查发现公司股东有出资缺陷的情况下,必须决定将该股东追加为被执行人,承担债务偿还责任。二、公司人格形骨化执行程序中经常遇到法人人格形骨化的公司,公司股东、公司股东、夫妇、孩子等,办公室设在家里。在执行程序中,只要有充分证据证明公司法人人人格形骨化的事实成立,执行机构可以将控制股东追加为被执行人,承担公司债务的连带责任。三,滥用一人公司人格执行程序中一人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执行机构发现公司股东有滥用公司独立人格情形或者经申请执行人申请,可以要求股东举证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如果股东拒绝证明或无法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执行机构可以通过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追加股东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四,转移,隐匿,侵占公司财产股东利用职务便利转移,隐匿,侵占公司财产的行为违反法定义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执行程序中可以在查清事实后直接追回公司财产或者追加侵权股东为被执行人,令其在侵权责任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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