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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股东具有虚假出资、抽逃出资以及滥用公司独立法人地位,逃避债务等情形,经申请执行人申请,公司处于被执行阶段,执行机构可以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如果股东具有虚假出资、抽逃出资以及滥用公司独立法人地位,逃避债务等情形,经申请执行人申请,公司处于被执行阶段,执行机构可以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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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程序追加股东作为被执行人,确定其责任受到严格限制。一、股东出资缺陷股东出资缺陷表现为出资不足、虚假出资和逃避出资等。执行人通过调查发现公司股东有出资缺陷的情况下,必须决定将该股东追加为被执行人,承担债务偿还责任。二、公司人格形骨化执行程序中经常遇到法人人格形骨化的公司,公司股东、公司股东、夫妇、孩子等,办公室设在家里。在执行程序中,只要有充分证据证明公司法人人人格形骨化的事实成立,执行机构可以将控制股东追加为被执行人,承担公司债务的连带责任。三,滥用一人公司人格执行程序中一人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执行机构发现公司股东有滥用公司独立人格情形或者经申请执行人申请,可以要求股东举证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如果股东拒绝证明或无法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执行机构可以通过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追加股东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四,转移,隐匿,侵占公司财产股东利用职务便利转移,隐匿,侵占公司财产的行为违反法定义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执行程序中可以在查清事实后直接追回公司财产或者追加侵权股东为被执行人,令其在侵权责任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股东之间关于公司债务承担的约定不能成为追加股东财产执行的理由。事实上,公司股东之间可以约定承担公司债务的比例和方式,在股东之间具有法律效力。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该协议不能对抗第三人;与此同时,第三人也不能因此而主张股东承担公司债务,更不能因此申请追加股东作为被执行人。除非股东存在前面论述的情形。
执行主体的追加,主要是被执行人即义务人的追加,指在执行程序中,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被执行主体不能或不能完全履行义务,而将与被执行主体直接相关联的其他主体依法裁定增加为被执行主体,与原义务人共同承担履行义务责任的制度。 原则上股东是在其出资限额内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股东存在出资不实或者抽逃出资等情形下可以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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