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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申请书格式执行异议申请书案外异议人:×××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一案。贵院于2015年2月9日向异议人送达(2014)鄂×××执字第00×××号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通知异议人收到通知十五日内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被执行人×××所负到期债务60万元,并不得向被执行人清偿。异议人对上述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提出异议。异议请求:依法撤销(2014)鄂×××执字第00×××号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事实和理由异议人在贵院送达(2014)鄂×××执字第00×××号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后,查明我公司已不欠×××款,亦没有被执行人×××的债权可供执行。故无法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被执行人×××所负到期债务万元。综上所述,请求撤销(2014)鄂×××执字第00×××号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此致×××人民法院异议人:×××2015年2月9日
《公司法》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该条规定表明了有限责任公司的法理基础就在于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分离,股东以其出资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股东与公司的财产一旦混同,自然不能得到有限责任的保护。因此,对公司没有财务账目或者拒不提供公司财务账目,且不能提供相反证据证明不存在财产混同的情形,可以变更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如该股东提出执行异议,裁定驳回异议。
根据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80条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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