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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执行期内可以追加股东吗

2021-11-20
执行程序应严格限制追加股东作为被执行人并确定其责任。1、股东出资缺陷股东出资缺陷表现为出资不足、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执行人通过调查发现公司股东有出资缺陷的,应当裁定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并责令其承担债务清偿责任。二、公司人格骨化执行程序中经常遇到法人人格骨化公司,即股东、一家公司的两个股东、夫妻或子女等。,办公室设在家里。在执行过程中,只要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公司法人人格形体化的事实成立,执行机构可以裁定追加控制股东作为执行人,使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滥用一人公司人格执行程序中一人公司无财产可执行的,执行机构发现公司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或者申请执行人申请后,可以要求股东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如果股东拒绝证明或者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执行机构可以在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下,增加股东为执行人,使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四、转移、隐匿、侵占公司财产股东利用职务便利转移、隐匿、侵占公司财产的行为违反法定义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执行程序中,可以在查明事实后直接追回公司财产或者追加侵权股东作为被执行人,使其在侵权责任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法规

《公司法》第200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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