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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追加股东怎么追加

2021-10-19
追加被告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为查明案件的情况,经当事人申请或人民法院依职权追加相关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为被告的行为。根据《民诉法》第13条,第108条,原告开始诉讼程序时,被告是原告的权利。诉讼中,原告也可以申请追加被告,其实质是基于程序法所赋予当事人的追加申请权。关于原告的申请,人民法院审查追加的被告是否符合必要的共同诉讼条件,分别处理不同的情况:1、追加的被告符合必要的共同被告条件,法院必须裁定追加通知其他当事人。2、追加被告不符合必要的共同被告条件,但符合起诉条件的,法院应驳回追加被告的申请,通知原告可以另行起诉。在执行阶段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条件不能仅限定在股东抽逃,转移注册资金上,追加的条件应当限定在股东转移公司财产上,一经发现公司股东为逃避公司债务,抽逃,转移公司财产,无论该财产是否属于注册资金,只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就可由执行机构直接裁定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在抽逃,转移财产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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