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方法有两种:一是成本法,二是权益法。其后续计量的账务处理不同。 1、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现金股...
有限公司亏损股东退出的手续有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应该先由公司股东会通过决议,同意你转让股权;然后你与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再办理...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1、公司股东只能转让股份,不能撤股!可以转让给其他合伙人,如果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的,可以转让给合伙人之外的其他人即可。如果是有限公司,是不可以撤股的,只能将股权转让给他人。如果是有限公司,可以在股东之间协议转让,也可向第三方转让,但同等条件下,股东有优先权。 2、一般来说,股份有限公司是不能撤股的,但可以在内部股东之间相互转让股权,也可经股东会同意转让给其他人。股东入股后,很难撤资,只有通过转让股份的形式退出。转让股份的程序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办理即可。
对外而言,甲公司需承担对外的2000万元亏损,乙公司现在作为甲公司的股东,应和甲公司的其他股东一样,在出资范围内以甲公司的名义承担该亏损;对内而言,乙公司可在当初入股的入股协议中约定清楚入股前的债务由此前的股东承担,该协议在甲公司内部有效,但对外无效,也就是说先对外承担责任后,再根据入股协议找甲公司股东追偿。
追加被告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为查明案件的情况,经当事人申请或人民法院依职权追加相关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为被告的行为。根据《民诉法》第13条,第108条,原告开始诉讼程序时,被告是原告的权利。诉讼中,原告也可以申请追加被告,其实质是基于程序法所赋予当事人的追加申请权。关于原告的申请,人民法院审查追加的被告是否符合必要的共同诉讼条件,分别处理不同的情况:1、追加的被告符合必要的共同被告条件,法院必须裁定追加通知其他当事人。2、追加被告不符合必要的共同被告条件,但符合起诉条件的,法院应驳回追加被告的申请,通知原告可以另行起诉。在执行阶段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条件不能仅限定在股东抽逃,转移注册资金上,追加的条件应当限定在股东转移公司财产上,一经发现公司股东为逃避公司债务,抽逃,转移公司财产,无论该财产是否属于注册资金,只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就可由执行机构直接裁定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在抽逃,转移财产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74人已浏览
1,195人已浏览
159人已浏览
298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