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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程序应严格限制追加股东作为被执行人并确定其责任。1、股东出资缺陷股东出资缺陷表现为出资不足、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执行人通过调查发现公司股...
根据法律规定,对外需要对该公司之前的违法行为及债务承担责任,不过你与原股东签订协议中写明以上责任均由其承担,则可保护你的权益。另外,毕竟是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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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是由股东出资设立的,公司股东完成出资责任后才取得股东的资格,而公司是可以设立分公司的,以便公司开展业务,那么分公司可以有股东吗?有股东的一个前提是股东对公司有出资,而分公司没有自己的独立财产,其实所占用的财产是总公司财产的一部分,所以分公司不能有股东。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分公司没有法人资格,分公司没有股东,分公司的债务也由总公司承担。
股东可以参加股东大会。只要股东持有公司的股票,无论多少,当然是以正当方式获得的,都可以参加股东大会。公司会前会发布通知的,股东可以选择亲自出席股东大会;或者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执行主体的追加,主要是被执行人即义务人的追加,指在执行程序中,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被执行主体不能或不能完全履行义务,而将与被执行主体直接相关联的其他主体依法裁定增加为被执行主体,与原义务人共同承担履行义务责任的制度。 原则上股东是在其出资限额内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股东存在出资不实或者抽逃出资等情形下可以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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