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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增加持有的股份,流程是:股东会决议通过,修改或补充《公司章程》,变更股东名册,然后去工商局办理变更登记。《公司法》第32条: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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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果公司章程中没有禁止性规定,自然可以继承股份,同时继承被继承人作为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公司章程禁止股权继承的处理有限公司章程禁止股权继承的,股东去世后,继承人只能转让股权实现财产继承。有限公司股权转让遵循《公司法》的一般规定。为保护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股份转让前应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并经公司股东一半以上同意。但其他股东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回复的,视为同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份;不买的,视为同意转让。当公司章程没有例外规定但继承人不愿意继承或者有法律禁止时,死亡股东的股权可以由其他股东转让,也可以转让给股东以外的第三方。转让程序应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即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如果没有股东愿意转让或第三方愿意收购,只能通过法定程序在符合法律相关规定的情况下进行减资。
除自然人股东外,所有的非自然人股东本身是无法表达自己意志的,必须由非自然人股东通过签署委托书的形式,指派某一个或几个自然人在股东会中代为表达股东意志。因此,通过股东委托方式,由自然人代表股东参加股东会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当然如果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召开时,必须由指定职务的人参加另当别论。
股东可以参加股东大会。只要股东持有公司的股票,无论多少,当然是以正当方式获得的,都可以参加股东大会。 公司会前会发布通知的,股东可以选择亲自出席股东大会;或者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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