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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执法人员应当接受行政执法业务培训、考核。经考核合格的,方可上岗执行公务。...
未取得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资格的,不得从事客运出租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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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以服务质量、安全运营、有期限使用为主要条件的出让制度。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期限不超过八年,经营权使用期限届满由市、县(市)人民政府收回并重新组织出让。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不得转让、、变卖。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出让金标准由市、县(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价格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出让的具体办法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驾驶员违反治安管理相关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规定处罚。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持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依法办理营业、税务登记、车辆牌证等相关手续。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向取得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依法办理前款手续的客运出租汽车配发营运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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