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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夫妻双方共同还贷的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的时候平均分割,房屋归一方所有,要给一方补偿,贷款由得房屋一方归还。房屋现在的市场价值减去剩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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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2、双方结婚后共同贷款购买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你好,你的问题我可以解答:第一,你咨询的问题涉及四个法律问题,首先你们离婚时对财产的处理,你的丈夫欠你人民币30万元应该偿还,你们的房子在没有偿还银行的贷款之前你们约定分割是可以的,因为在银行设定了抵押,产权的转移是受到限制的.第二,07年5月18日你们又一次重新约定由你的丈夫偿还你38万元,房子产权归他,关于房子的约定,如果在约定的时候你们已经偿还了一部分,那么你们偿还的部分产权由你们约定处理,没有偿还的这部分你们的约定是无效的.
我解答的前提是,这些房产都登记在一方名下。 1、是个人财产,一方帮助其还贷的,帮助还贷部分算一方的财产。2、也是个人财产,婚后缴纳的第二部分房款。另一方婚后参与清偿贷款,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但对以夫妻共同财产或另一方个人财产清偿的贷款部分,离婚时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对另一方给予合理的补偿。双方就补偿问题达不成协议的,可以参照该房屋的市场价值,按另一方的出资比例(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的贷款部分,各占一半出资额)计算一方应支付给另一方的补偿数额。 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屋,产权证登记在一方名下,但另一方有证据证明该房屋是在双方认可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共同出资购买,仅是名义上登记在一方名下的,该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该房屋在离婚时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其按揭贷款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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