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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取资金的立案标准

2021-10-22
一、调查取得国家特殊资金案件,坚持全面理解国家特殊资金政策,正确应用法律的正确划分责任,表现差异对待,坚持严格把握、慎重处理、重点处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失职渎职犯罪和严重欺诈犯罪。 二、取得国家特别资金的使用者不符合国家特别资金政策的基本条件,在申报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严重欺诈,虚构不存在的企业和项目,伪造重要的申报资料,符合欺诈罪构成要求的,应对使用者以欺诈罪定罪处罚。 三,套取国家专项资金使用人的申报项目符合国家专项资金政策的基本条件,但在申报过程中夸大实际情况,伪造或提供了个别非关键性虚假申报材料,套取的国家专项资金部分被用于企业弥补损失,或者用于转产,更新设备,生产经营的,对使用人一般不宜按诈骗罪定罪处罚。 取得国家特别资金的使用者在申报过程中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贿赂,伪造国家机关文件印鉴,情节严重的,应对使用者分别以贿赂罪,伪造国家机关文件印鉴罪定罪处罚。 符合国家特别资金政策的基本条件是申报的项目实际合法存在,类别、性质、科目符合国家特别资金政策的基本要求,但数量规模和时间等要求存在不完全真实的成分和情况。 四、在取得国家特别资金过程中承担直接审查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发挥主要作用,积极支持,帮助资金使用者虚假,私分取得国家特别资金,非法占有自己的东西,资金使用者是否构成犯罪,以贪污罪追究相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刑事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本人资金直接使用者,符合贪污罪构成要构成要求的贪污罪定罪处罚。取得国家特别资金的使用者有欺诈等犯罪嫌疑,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审查a资金使用者提供的资料时必须知道或者知道条件的虚构,依然宽容,帮助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严重的不负责任不审查相关资料的虚假而骗取国家特别资金的,分别是滥用职权罪受贿,构成受贿罪的数罪和惩罚。 五、处理国家特殊资金案件要正确把握政策,正确分担责任,区别对待,重视效果。追究刑事责任必须慎重。审查中没有受贿行为、非法行为、没有特别严重结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可以交给纪律检查监察部门进行党政纪律处理得国家特别资金的使用者由于政策规定不明确申报项目是否符合政策要求,申报项目客观符合国家特别资金政策部分条件的,一般不应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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