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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要根据套取资金涉嫌的具体罪名来确定。 2、套取资金的行为一般会以贪污罪或者诈骗罪定罪处罚。贪污罪的立案标准是金额满五千元及以上的,而诈骗...
一、调查取得国家特殊资金案件,坚持全面理解国家特殊资金政策,正确应用法律的正确划分责任,表现差异对待,坚持严格把握、慎重处理、重点处理国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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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取国家资金20万元,应当区分具体情况,不是一样处理的。《关于规范套取国家专项资金案件的指导意见》明确了对套取专项资金使用人罪名适用的三种情形:一是套取国家专项资金的使用人不符合国家专项资金政策的基本条件,在申报过程中严重弄虚作假,虚构并不存在的企业或项目,伪造关键性申报材料,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的,应当对使用人以诈骗罪定罪处罚。二是套取国家专项资金使用人的申报项目符合国家专项资金政策的基本条件,但在申报过程中夸大实际情况,伪造或提供了个别非关键性虚假申报材料,套取的国家专项资金部分被用于企业弥补损失,或者用于转产、更新设备、生产经营的,对使用人一般不宜按诈骗罪定罪处罚。三是套取国家专项资金的使用人在申报过程中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贿、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情节严重的,应当对使用人分别以行贿罪、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定罪处罚。
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涉嫌套取专项资金的具体罪名确定立案标准。一、查处套取国家专项资金案件,要坚持全面了解国家专项资金政策,统一正确适用法律;坚持准确划分责任,体现区别对待,实行宽严相济;坚持严格把握和谨慎处理,重点惩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失职渎职和重大诈骗犯罪。二、套取国家专项资金的使用人不符合国家专项资金政策的基本条件,在申报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严重弄虚作假,虚构不存在的企业或项目,伪造关键申报材料,符合诈骗罪构成要求的,应当对使用人以诈骗罪定罪处罚。三、套取国家专项资金使用人的申报项目符合国家专项资金政策的基本条件,但在申报过程中夸大实际情况,伪造或者提供个别非关键虚假申报材料,套取的国家专项资金部分用于企业弥补损失,或者用于转产、更新设备、生产经营的,一般不适合使用人按诈骗罪定罪处罚。套取国家专项资金的使用人在申报过程中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贿,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情节严重的,用于企业弥补损失,或者用于转产、更新设备、生产经营的,一般不适合诈骗罪定罪。,用户应当以行贿罪、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定罪处罚。符合国家专项资金政策的基本条件是指申报的项目真实合法存在,类别、性质、科目符合国家专项资金政策的基本要求,但在数量规模和时间等要求上存在有不完全真实的成分和情形。四、在套取国家专项资金过程中负有直接审核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起主要作用,积极支持、参与帮助资金使用人弄虚作假,并对套取的国家专项资金进行私分,非法占为己有的,无论资金使用人是否构成犯罪,均以贪污罪追究相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刑事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本人系资金直接使用人,符合贪污罪构成要件的按贪污罪定罪处罚。套取国家专项资金的使用人涉嫌诈骗等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审核a资金使用人提供的材料时明知或应当明知条件虚构,仍予以纵容、帮助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严重不负责任没有审查出相关材料虚假而使国家专项资金被骗取的,应当分别以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追究相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刑事责任。收受贿赂,构成受贿罪的数罪并罚。五、在办理套取国家专项资金案件中要注意准确把握政策,正确划分责任,区别对待,注重效果。追究刑事责任要慎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审计工作中不收受贿赂、不舞弊、不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可以移交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党政纪处理。对于获得国家专项资金的使用者,由于政策规定不够明确,对申报项目是否符合政策要求的认识模糊,申报项目客观上符合国家专项资金政策的部分条件,一般不应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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