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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以下违规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进行大规模处分的情况较重的情况下,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的情况较严重的情况下,给予解雇处分:(1)以虚假报告、领导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a(2)截止,挪用财政资金的a(3)现在应该分配的财政资金的a(4)违反规定扩大支出范围,提高支出标准(5)其他违反规定使用,欺骗财政资金的行为。第二十条,单位和个人有本条例规定的财政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可能是贪污、挪用等。
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的规定,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标准如下:一、放火案: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情节和后果严重,致人重伤、死亡,或者损失财物1000元以上,毁损粮食、棉花500公斤以上的。 2、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致数人死亡,直接损失财物一万元以上,毁坏粮食、棉花1万斤以上,或者中断交通、造成财产巨大损失的。 3、在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或针对政府机关、水厂、电厂、铁路、公路、电台、电视台以及生产、存放剧毒、易燃、易爆物品的工厂、仓库进行放火的,在其他部位、地点对特定对象放火,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涉嫌故意放火造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火灾的,应予立案。二、决水案: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故意决开水库、河流等堤坝,损坏公司财物,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致人伤亡的。 2、决水致人重伤、死亡,或者损失财物1千元以上,毁坏粮食、棉花1千斤以上的。 3、决水致死数人,直接损失财物1万元以上,毁坏粮食、棉花1万斤以上,或者中断交通、生产造成巨大损失的。三、爆炸案: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情节、后果严重,致人死亡、重伤,或者损失财物千元以上,毁坏粮食等千斤以上。 2、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致数人死亡,直接损失财物万元以上,毁坏粮食等万斤以上,或者中断交通、生产造成巨大损失的。 3、在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或针对党政机关、水厂、电场、铁路、公路、电台、电视台以及生产、存放剧毒、易爆物品的工厂、仓库进行爆炸的;在其他部位、地点对特定对象爆炸行凶,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经济损失的。四、投放危险物质案: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情节、后果严重,致人重伤、死亡,或者损失财物千元以上,毁坏粮食千斤以上。 2、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致死数人,直接损失财物万元以上,毁坏粮食万斤以上,或者中断交通、生产造成巨大损失的;对公共饮用的水源或食品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生命安全的。五、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案: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枪支1支以上的; 2、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1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2支以上的; 3、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子弹10发以上、气枪铅弹500发以上或者其他军用子弹100发以上的; 4、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手榴弹1枚以上的; 5、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装置的; 6、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炸药、发射药、黑火药1000克以上或者烟火药3000克以上、雷管30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30米以上的; 7、具有生产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或者具有销售、使用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超过限额买卖炸药、发射药、黑火药10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30千克以上、雷管300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300米以上的; 8、多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炸药、爆炸物的;虽未达到上述最低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介绍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的,以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共犯论处。六、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案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盗窃、抢夺以火药为动力的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1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2支以上的。 2、盗窃、抢用军用子弹10发以上、气枪铅弹500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100发以上的。 3、盗窃、抢夺爆炸装置的。 4、盗窃、抢夺炸药、发射药、黑火药1000克以上或者烟火药3000克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30米的。 5、虽未达到上升最低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七、盗窃、抢夺危险物质案:涉嫌盗窃、抢夺危险物质的行为,应予立案。八、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案:涉嫌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应予立案。九、抢劫危险物质案:涉嫌抢劫危险物质的行为,应予立案。十、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案:涉嫌走私国家重点保护和《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予立案。十一、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案: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的应予立案。十二、故意杀人案: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故意杀人的;“打砸抢”致人死亡的。 2、杀人致死、重伤的情节和后果严重的案件。 3、一次杀死、杀伤数人,或者杀人碎尸的,持枪杀人的。十三、过失致人死亡案: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应予立案。十四、故意伤害案: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流氓伤害他人;行凶报复致人重伤的;“打砸抢”致人伤残的。(原则上构成轻伤以上) 2、故意伤害他人造成死亡的;连续残害妇女的。 3、使外宾遭受人身伤害,或者财物损失较大的;一次杀伤数人的。 4、出于犯罪的故意,利用易燃易爆气体或能造成人身严重伤害的化学制剂(如浓硫酸、硝酸等)以及放射性物品直接造成多人致伤、致残或死亡的。十五、过失致人重伤案: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的行为,应予立案。十六、强奸案: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 2、奸淫幼女的。 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两人以上轮奸的。 4、持枪强奸妇女的。 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十七、强制猥亵、侮辱妇女案: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的。 2、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的。十八、猥亵儿童案:涉嫌以性刺激、性满足为目的,猥亵儿童,情节严重的行为,应予立案。十九、非法拘禁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本罪的除外)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二十四小时的。 2、3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 3、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 4、非法拘禁,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 5、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二十、绑架案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以勒索钱财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人质的。 2、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 3、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二十一、拐卖妇女、儿童案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拐卖妇女、儿童的。 2、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3、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4、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5、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6、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7、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二十二、诬告陷害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本罪的除外)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为陷害他人,故意捏造足以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犯罪事实,并由本人或者指使他人向国家机关告发的。 2、为陷害他人,故意捏造足以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犯罪事实,虽不是直接向国家机关告发,但采取的方法足以引起司法机关追究的。二十三、非法搜查案(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本罪的除外)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手段恶劣的。 2、非法搜查引起被搜查人精神失常、自杀或者造成财物严重损坏的。 3、3次以上或者对3人(户)以上进行非法搜查的。二十四、非法侵入住宅案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强行进入他人住宅,经要求或教育仍拒不退出,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全的。 2、非法强行侵入他人住宅,毁损、污损或搬走他人生活用品,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 3、非法强行侵入他人住宅,停尸闹事,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 4、非法强行侵入并封闭他人住宅,致使他人无法居住的。 5、非法强行侵入他人住宅,引起其他严重后果的。二十五、破坏选举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本罪的除外)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手段,妨害选民、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致使选举无法正常进行或者选举结果不真实的。 2、以暴力破坏选举场所或者选举设备,致使选举无法正常进行的。 3、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产生不真实的选举结果或者强行宣布合法选举无效、非法选举有效的。 4、聚众冲击选举场所或者故意扰乱选举会场秩序,使选举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 5、在选举期间对控告、检举在选举中营私舞弊或者违法乱纪行为的公民,进行压制、打击、报复,情节严重的。 6、导致乡镇(县)级选举无法进行或者选举无效的。 7、实施破坏选举行为,取得县(市)级以上领导职务或者人大代表资格的。二十六、重婚案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本人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的。 2、本人虽无配偶,但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二十七、拐骗儿童案涉嫌拐骗儿童的行为,应予立案。二十八、抢劫案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 2、(1)抢劫公私财物100元以上的。(2)犯罪分子使用药物麻醉等手段,致人昏迷伤害人身,进行抢劫的。 3、(1)抢劫公私财物1000元以上的。(2)入户抢劫的。(3)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4)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5)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6)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树额巨大的。(7)持枪抢劫的。(8)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9)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4、携带凶器抢夺的。二十九、盗窃案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 2、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3次以上的。 3、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的其他发票数量在25份以上的。 4、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 5、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6、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7、盗窃金融机构的。 8、盗窃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9、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10、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三十、诈骗案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个人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 2、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3、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4、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5、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6、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 7、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8、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三十一、抢夺案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抢夺公私财物。 2、抢夺残疾人、老年人、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的财物的。 3、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等款物的。 4、一年内抢夺3次以上的。 5、利用行驶的机动车辆抢夺的。三十二、敲诈勒索案涉嫌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在1000元以上的,应予立案。三十三、妨害公务案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以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2、以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碍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职务。 3、在自然灾害和突发性事件中,以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4、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后果的。三十四、招摇撞骗案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一贯或多次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 2、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严重损害国家机关形象和威信的。 3、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 4、连续进行招摇撞骗,流窜作案的。 5、结伙招摇撞骗的主犯。 6、造成被骗人精神失常、自杀、重伤等严重后果以及政治影响极坏的。三十五、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案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一般是指多次或者大量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等。 2、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重要的公文、证件、印章的。 3、造成恶劣政治影响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 4、动机、目的十分恶劣,如出于打击报复或者诬陷他人的,等等。三十六、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案涉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行为,应予立案。三十七、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案涉嫌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行为,应予立案。三十八、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应予立案。三十九、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应予立案。四十、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案涉嫌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的行为,应予立案。四十一、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案涉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应予立案。四十二、传授犯罪方法案涉嫌传授犯罪方法的行为,应予立案。传授犯罪方法案,一般不另立案,按传授对象附入同类案件。四十三、盗窃、侮辱尸体案涉嫌盗窃、侮辱尸体的行为,应予立案。四十四、伪证案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伪证行为足以使他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轻罪重判的。 2、伪证行为足以使犯罪分子逃避刑事处罚或者重罪轻判的。 3、伪证行为造成冤、假、错案的。 4、由于伪证行为,致使他人自杀或者精神失常的。 5、伪证行为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四十五、窝藏、包庇案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窝藏、包庇的对象是危害严重的犯罪分子,如重大的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严重破坏经济的犯罪分子。 2、窝藏、包庇犯罪分子的人数较多的。 3、窝藏、包庇犯罪分子的时间较长,致使犯罪分子长期逍遥法外的。 4、多次(3次以上)窝藏、包庇犯罪分子的,等等。四十六、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案涉嫌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的行为,应予立案。四十七、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在人民法院发出执行通知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依法查封、扣押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2、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在执行中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3、以暴力、威胁方法妨害或者抗拒执行,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4、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围困、扣押、殴打执行人员,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5、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6、其他妨害或者抗拒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在执行判决、裁定的过程中,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的人,可先行司法拘留。认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依法移送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立案查处。四十八、骗取出境证件案涉嫌以劳务输出、经贸往来或者其他名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通行证、旅游证、海员证、签证等出境证件,为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的,应予立案。四十九、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案涉嫌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通行证、旅行证、海员证、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应予立案。五十、出售出入境证件案涉嫌出售出入境证件的,应予立案。五十一、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案涉嫌采取盗取、拆毁、损坏、改变、移动、掩埋等手段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使其失去原有作用的,应予立案。五十二、冒充军人招摇撞骗案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冒充军人骗取政治荣誉、职务待遇或者其他非法利益,造成恶劣影响的。 2、冒充军人使用伪造、变造、盗窃的武装部队车辆号牌,造成恶劣影响的。五十三、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案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 2、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车辆监理印章的。 3、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车辆行驶证、车辆驾驶证3本以上的。五十四、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案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 2、盗窃、抢夺武装部队车辆监理印章的。 3、盗窃、抢夺武装部队车辆行驶证、车辆驾驶证3本以上的。
根据涉嫌套取专项资金的具体罪名确定立案标准。一、查处套取国家专项资金案件,要坚持全面了解国家专项资金政策,统一正确适用法律;坚持准确划分责任,体现区别对待,实行宽严相济;坚持严格把握和谨慎处理,重点惩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失职渎职和重大诈骗犯罪。二、套取国家专项资金的使用人不符合国家专项资金政策的基本条件,在申报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严重弄虚作假,虚构不存在的企业或项目,伪造关键申报材料,符合诈骗罪构成要求的,应当对使用人以诈骗罪定罪处罚。三、套取国家专项资金使用人的申报项目符合国家专项资金政策的基本条件,但在申报过程中夸大实际情况,伪造或者提供个别非关键虚假申报材料,套取的国家专项资金部分用于企业弥补损失,或者用于转产、更新设备、生产经营的,一般不适合使用人按诈骗罪定罪处罚。套取国家专项资金的使用人在申报过程中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贿,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情节严重的,用于企业弥补损失,或者用于转产、更新设备、生产经营的,一般不适合诈骗罪定罪。,用户应当以行贿罪、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定罪处罚。符合国家专项资金政策的基本条件是指申报的项目真实合法存在,类别、性质、科目符合国家专项资金政策的基本要求,但在数量规模和时间等要求上存在有不完全真实的成分和情形。四、在套取国家专项资金过程中负有直接审核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起主要作用,积极支持、参与帮助资金使用人弄虚作假,并对套取的国家专项资金进行私分,非法占为己有的,无论资金使用人是否构成犯罪,均以贪污罪追究相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刑事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本人系资金直接使用人,符合贪污罪构成要件的按贪污罪定罪处罚。套取国家专项资金的使用人涉嫌诈骗等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审核a资金使用人提供的材料时明知或应当明知条件虚构,仍予以纵容、帮助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严重不负责任没有审查出相关材料虚假而使国家专项资金被骗取的,应当分别以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追究相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刑事责任。收受贿赂,构成受贿罪的数罪并罚。五、在办理套取国家专项资金案件中要注意准确把握政策,正确划分责任,区别对待,注重效果。追究刑事责任要慎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审计工作中不收受贿赂、不舞弊、不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可以移交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党政纪处理。对于获得国家专项资金的使用者,由于政策规定不够明确,对申报项目是否符合政策要求的认识模糊,申报项目客观上符合国家专项资金政策的部分条件,一般不应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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