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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财政拨款套取税收金额立案标准是什么

2021-11-09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第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使用或者骗取财政资金的,责令改正,调整相关会计账目,追回相关财政资金,限期返还违法所得。警告或通报批评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通过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二)截留和挪用财政资金;(三)滞留应当拨付的财政资金;(四)违反规定扩大支出范围,提高支出标准;(五)其他违反规定使用和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第二十条单位和个人有本条例规定的财政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可能是贪污、挪用等。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八十五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二)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 (三)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归个人使用”: (一)将本单位资金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 (二)以个人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的; (三)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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