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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取财政资金是怎么规定的

2021-10-22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以下违规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进行大规模处分的情况较重的情况下,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的情况较严重的情况下,给予解雇处分:(1)以虚假报告、领导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a(2)截止,挪用财政资金的a(3)现在应该分配的财政资金的a(4)违反规定扩大支出范围,提高支出标准(5)其他违反规定使用,欺骗财政资金的行为。第二十条,单位和个人有本条例规定的财政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可能是贪污、挪用等。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八十五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二)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 (三)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归个人使用”: (一)将本单位资金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 (二)以个人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的; (三)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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