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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头支票罚款流程(一)实施处罚的主体资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实施对签发空头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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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 《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据上述规定对空头支票的出票人予以处罚罚款代收机构应根据《决定书》决定的罚款金额收取罚款。对逾期缴纳罚款的出票人,人民银行可按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或填写《中国人民银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罚款代收机构对空头支票罚款收入占压、挪用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按《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罚款代收机构或其上级行按规定对罚款代收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及直接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出票人开户银行不报、漏报或迟报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情况的,由人民银行责令其纠正;逾期不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建议出票人开户银行或其上级行按照规定对出票人开户银行的高级管理人员及直接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对于屡次签发空头支票的出票人,银行有权停止为其办理支票或全部支付结算业务。
以下是空头支票罚款申辩书**银行的参考:你在年月日制作的第一份行政处罚意见通知书我们公司收到了,现在发表了这份意见通知书。我们公司在年月日向有限公司支付金额为元的支票,支票号码为**。当天,我们公司的账户上有**。支付账单的金额已经足够了。到十五号为止,我们公司账户上的金额是足够的支票金额。到xxxx年xx月xx日为止,我们公司的账户金额是**。**有限公司把支票交给了**商业银行。本公司于xxxx年xx月xx日接到**银行的电话,通知公司账户支票金额不足**元。我公司收到通知后,立即存入账户**元。支票在xxxx年xx月xx日被这家商店拉走了。已经进入对方公司账户。基于上述我公司不是故意开空单,而是在知道金额不够的情况下及时采取措施,存足金额支付票款。我们公司出的支票金额很少,现在已经向对方支付了支票金额。这与票据法和票据管理方法规定的故意开头支票状况有本质区别,情节轻微,没有危害结果。我们公司以前没有违反行政处罚法,也没有违法行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第27条,请免除我们公司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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