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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程序分为以下四个程序:1.申请与受理。劳动争议仲裁必须有当事人的申请,否则不能仲裁。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即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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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二、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经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确认。 三、申请人的书面仲裁申请材料齐备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出具收件回执。 四、对于仲裁申请书不规范或者材料不齐备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并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全部材料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出具收件回执。
(一)参加劳动争议仲裁的或诉讼活动的时间,必须是在他人之间的仲裁或诉讼活动已经开始,但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法院尚未作出终局裁判之前; (二)参加劳动争议仲裁或诉讼活动的依据,必须是与本案的处理结果,与其的话,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三)参加劳动争议仲裁或诉讼活动的目的,必须是为了维护自己合法的劳动权益,并且是以自己的名义参加仲裁或诉讼活动。 第三人参加劳动争议仲裁或诉讼,可由第三人自己申请参加,也可由争议各方申请追加,也可由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依职权追加。第三人参加劳动争议仲裁或诉讼的,对于提交纠纷处理效率,有效保护第三人及争议各方的合法权益都很必要。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下列劳动争议可以进行劳动仲裁:(一)确认劳动关系的争议;(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纠纷;(3)关于除名、辞退、辞职和辞职的争议;(4)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和劳动保护的争议;(五)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等纠纷;(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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