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
相关问答
债权人的代位权应当由债权人到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
1、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3)债...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债权人在行使代位权时,应当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一般应当通过诉讼行使,但债权人直接向次债务人行使代位权的; 次债务人同意直接向债权人偿还债务,结束与债务人的债务关系的,也可以非诉讼行使。行使代位权的范围仅限于债权人的债务。
经审查,人民法院认为代位权成立的,债务人的相对人应当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 债权人可以直接从行使代位权的利益中受偿。债权人行使代位权预付的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直接承担。债权人因行使代位权而支付的其他费用,如差旅费,可以向债务人追偿。 代位权的行使以满足债权人本人的债权为限。第三人对债务人的债务超过债权人的债权的,超出部分的,债权人无权代表债务人行使;第三人对债务人的债务金额不足以偿还债权人的债权金额的,债权人无权要求不足部分 要求第三人清偿,只能另行起诉债务人。
代位权是债的保全制度的一种。所谓代位权是指因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我国的代位权制度中,可代位行使的权利仅限于到期债权,不包括其他权利。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09人已浏览
159人已浏览
101人已浏览
105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