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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是债的保全制度的一种。所谓代位权是指因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1、债权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代位权。债权人是行使代位权的主体,债权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代位权。也就是说,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不是帮助债务人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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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提起诉讼,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权利的一种资格。其具体为,当债务人享有对第三人的权利而又怠于行使,致其财产应能增加而不增加,危害债权实现时,债权人可代位行使属于债务人的权利,以增加债务人的财产,从而实现自己的债权。由代位权的定义可以看出设立代位权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保全缉罚光核叱姑癸太含咖债权,从而保障债权的实现,也就是说对债的保全(或合同保全)是代位权的根本特性,代位权是债的保全的一种方式,具有鲜明的债的保全性质。构成条件主要有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须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存在2、债务人须享有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3、债务人必须怠于行使其权利4、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有害于债权的债权5、债权人代位行使的范围应以保全债权的必要为标准
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效力: 1、代位权成立的,债务人对方应当向债权人履行义务; 债务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三、债权人接受履行后,三方相应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债务人的对方应当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对方之间的相应权利义务终止。债务人对对对方的债权或者与债权有关的权利采取保全、执行措施,或者债务人破产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处理。
债权人的代位权的成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务必须是依法成立的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 二、债务人须享有对于第三人的债权或返还请求权等现实的权利; 三、必须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人到期的债权; 四、债务人怠于行使债务的行为给债权人造成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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