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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国家和当事人所在地区计生政策生育子女,当事人需要缴纳社会抚养费名义的罚款。具体罚款额度各地规定不一样,以当事人所在地区计生政策规定为准。...
违反国家和当事人所在地区计生政策生育子女的,当事人需要缴纳社会抚养费名义的罚款。具体罚款额度各地计生政策规定不一样,以当事人所在地区计生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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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国家和安徽省计生政策生育子女,当事人需要交纳社会抚养费名义罚款。 当事人拒绝缴纳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计生部门可以依法起诉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当事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第三条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第四十五条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第三个子女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分别对夫妻双方,按所在地县(市、区)上一年度城镇或者农村常住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五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家庭年实际人均收入超过常住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一倍的,按家庭年实际人均收入的五倍征收社会抚养费。每再多生育一个子女的,依次递增五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除按照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外,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一)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职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二)农民、无用工单位的城市居民在社会抚养费缴纳后三年内不得录用为国家工作人员; (三)产假期间停发奖金、福利,孕期检查、分娩、产褥期的医药费自理。 第五十七条拒绝、妨碍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 第四十一条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四十二条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三条拒绝、阻碍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国家和福建省计生政策生育子女,需要当事人缴纳社会抚养费名义的罚款。多生育一位子女的,当事人需要缴纳所在地区上一年人均年收入2--3倍的社会抚养费。《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第八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当事人违法行为被查出的上一年县(市、区)城镇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以下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未婚生育子女的,除多生育的情形外,按百分之六十至一倍征收。但生育时已达到法定婚龄,并在被告知征收后三个月内补办结婚登记的,免予征收;(二)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二倍至三倍征收;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四倍至六倍征收;多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的,从重征收;(三)婚外生育一个子女的,按四倍至六倍征收;婚外生育第二个以上子女的,从重征收。个人年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城镇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以个人年实际收入为基数,按照前款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多生育的子女为双胞胎或者多胞胎的,征收社会抚养费时按一个子女数计算。
不符合国家和山东省计生政策生育子女的,当事人需要缴纳以所在地区上一年人均年收入为基数,双方当事人子女人数之和为倍数的社会抚养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第十九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生育第一个、第二个子女实行免费登记制度。夫妻可以自行选择生育子女的时间,依法享受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第三十六条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以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上一年度统计公报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基数,按照男女双方各自的子女数分别计征社会抚养费。第三十七条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情形之一,妊娠前未申请办理生育证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其妊娠后补办生育证;生育时仍未申请补办生育证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夫妻双方分别处以五千元罚款。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每多生育一个子女,依照第三十六条规定基数的三倍征收社会抚养费。第三十八条对符合法定结婚条件未办理结婚登记而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应当自生育之日起六十日内补办结婚登记;逾期未补办的,依照第三十六条规定基数的五分之一征收社会抚养费。对不符合法定结婚条件而生育子女的,依照第三十六条规定基数征收社会抚养费。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子女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生育子女的,每生育一个子女,依照第三十六条规定基数的三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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