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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国家和安徽省计生政策生育子女,当事人需要交纳社会抚养费名义的罚款。如果当事人拒绝交纳社会抚养费,作出处罚决定的计生部门可以依法起诉当事人...
违反国家和安徽省计生政策生育子女,当事人需要交纳社会抚养费名义的罚款。如果当事人拒绝交纳社会抚养费,作出处罚决定的计生部门可以依法起诉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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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计生政策生育子女的,当事人需要缴纳社会抚养费名义的罚款,当事人拒绝缴纳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计生部门可以依法起诉当事人,同时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当事人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第四十一条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第四十二条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第四十三条拒绝、阻碍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
违反国家和安徽省计生政策生育三孩子女,当事人双方分别需要缴纳所在地区上一年人均年收入5倍的社会抚养费。《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第三条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第四十五条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第三个子女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分别对夫妻双方,按所在地县(市、区)上一年度城镇或者农村常住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五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家庭年实际人均收入超过常住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一倍的,按家庭年实际人均收入的五倍征收社会抚养费。每再多生育一个子女的,依次递增五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当事人违反计生政策生育子女,需要交纳社会抚养费。如果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的,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征收决定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分期缴纳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第六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决定,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的,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征收决定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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