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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已经赔偿你的损失,可以向肇事方追偿,但是这个追偿,不是你应该所得的,而是单位追偿,你不可以得到双份赔偿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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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作为社会保险的一种,是由国家通过立法来强制执行的。在立法规定的范围内,用人单位必须为职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并为职工缴纳费用。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必须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因此,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理应为其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职工受到工伤损害后理应由社保基金进行赔付,但由于用人单位未为其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出现工伤事故,导致工伤事故赔偿责任转由用人单位承担,这是由于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费这一违法原因造成的。职工在工作期间因第三人侵权构成工伤的,职工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赔偿后,用人单位向侵权人(第三人)追偿的工伤赔偿费用属于因其违法行为所承担的损失,法律是不应当保护的,因此,用人单位工伤赔偿后不应享有向第三人的追偿权,后果理应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
在工伤赔偿问题上,世界各国经历了由传统侵权行为法一元调整机制向多元调整机制的演变。多种损害填补制度的并存产生了一种特殊现象,即就同一损害可能有多种赔偿或补偿来源,那么,这些不同的损害赔偿或补偿制度之间,尤其是工伤保险补偿与民事侵权赔偿之间到底是何种适用关系?相关国家在处理这一问题上主要有四种基本模式: 1、取代模式。以工伤保险取代侵权责任,劳动者工伤,只能请求工伤保险给付,而不能依侵权行为之规定,向加害人请求损害赔偿。 2、选择模式。受害人只能在侵权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给付之间,选择其一。 3、兼得模式。受害人可以兼得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和工伤保险给付双份利益。 4、补充模式。受害人对侵权行为损害赔偿及工伤保险均得主张,但其取得的利益,不得超过其实际所受的损害。
在获得工伤赔偿后,可以向侵权人追偿。但已获得第三人侵权赔偿的,工伤赔偿项目范围有限,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器具辅助费、丧葬费等重复性赔偿项目不再支付,地方法院实施的重复性赔偿项目范围不一致。但对已获得工伤赔偿待遇的,并未免除第三人侵权人对已支付工伤的重复性赔偿项目的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先获得工伤赔偿待遇的,不影响侵权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人仍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因此,在获得工伤赔偿后,可以向侵权人请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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