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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个别裁员的劳动法定经济补偿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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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员后企业是否给补偿金?进行经济性裁员毕竟非职工的过错,但也需要平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权利义务。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进行经济性裁减人员除需达到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要求,还应当履行将理由、裁减方案通知工会、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和将裁减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等必经程序。那么,标准是如何规定的呢?请看下文
企业裁员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进行法定裁员,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此处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且不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
裁员是解除劳动合同的一种方式。《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终止或者终止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六个月以下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终止或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实际上,许多用人单位在计算经济补偿时,以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或基本工资为计算基础,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月经济补偿工资按劳动者的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货币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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