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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是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的期限超了,劳动者、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事故发生之日起的一年内及时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如果劳动者...
首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第1款之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所在公司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保障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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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认定办法》的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
申请工伤认定超过期限后,劳动保障部门将不再受理,因此无法获得相应的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耽误申请时间的,应当认定为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 (一)不可抗力; (二)人身自由受到限制; (三)属于用人单位原因; (四)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 (五)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
用人单位为职工申请工伤认定的期限一般是工伤事故发生或者职工被依法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的三十日内;而单位如果不按规定去申请,职工一方的申请时效期间则是一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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