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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禁止原则是保证公司董事、经理能忠实地履行职务的一项重要原则,在公司法中予以确立。竞业禁止是担任某种特定职务或者从事某种业务的人,不得另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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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竞业禁止原则是保证公司董事、经理能忠实地履行职务的一项重要原则,在公司法中予以确立。竞业禁止是担任某种特定职务或者从事某种业务的人,不得另外从事与其所从事的业务相竞争的营业。公司董事、经理在竞业禁止中是当事人,其行为要受到规范,因此公司法规定,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的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如果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这里表明,如果从事了与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有损公司利益的活动,则禁止他们享有这部分的收入,所得利益归属于公司。公司董事、经理为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不仅是指名义上的经营,也包括实际上获得经济利益的经营活动。公司董事、经理与自己所在的公司进行交易,这是一种关联交易,应当防止利用这种交易为董事、经理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而损害公司的利益。何况董事、经理在公司中居于经营管理者的地位,不但了解公司情况,而且有权支配公司的经营,极易于出现交易不公正的情况。因此公司法对这种交易加以限制,明确公司董事、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这里表明,并不是绝对禁止董事。经理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而是有特定条件与程序,这些条件与程序体现在公司章程中或者以股东会同意的形式,以防止交易有失公正。除此之外,禁止公司董事、经理与公司产生交易关系。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竞业禁止条款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约定,如约定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等等。其中竞业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应当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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