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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竞业禁止条款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约定,如约定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等等。其中竞业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解除或...
竞业禁止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用人单位通过和保密协议禁止劳动者在本单位任职期间同时兼职于与其所在单位有业务竞争的单位,或禁止他们在原单位离职后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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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劳动者在企业工作过程中可能会接触、掌握企业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保密信息,如果劳动者去其他企业任职后擅自利用这些商业秘密或者信息与原就业企业进行竞争,将损害该企业的合法权益。因此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与劳动者有权就竞业禁止问题在劳动合同中进行约定。如果你不与原单位续约,必须遵照竞业禁止的合同条款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前往同行业企业就业。但是该协议的约定存在一定问题,即“择业限制补偿已经包含在工资内”。我们知道,工资是一个确定的数字,不能随便减少。从文义上讲,择业限制补偿只有在前往其他企业任职时才会发生;如果你不前往其他企业就职,难道企业还要发给你择业限制补偿?显然该条款已经变相减少了你应得的工资。因此该条款将择业限制补偿包含在你的工资之内显属违法。你可以在劳动仲裁过程中请求宣告该条款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无效;企业应当另行发给你敬业限制补偿。
竞业禁止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用人单位通过和保密协议禁止劳动者在本单位任职期间同时兼职于与其所在单位有业务竞争的单位,或禁止他们在原单位离职后从业于与原单位有业务竞争的单位,包括创建与原单位业务范围相同的企业。竞业禁止协议的限制对象负有不从事特定竞业行为的义务,这种义务的产生原因有二:第一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如公司法对董事、经理等的竞业禁止义务所作的规定;第二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签订的竞业禁止协议约定,此类协议通常用于保护雇主的。
竞业禁止合同是合同的一种,由于它所限制的是劳动者的自由择业权,故它与一般的合同有本质上的不同。竞业禁止合同又叫“不竞争合同”,是指雇主与劳动者双方之间订立的用以约束其雇员在职或离职后一段时间内不得与雇主竞争的行为。 “竞业禁止”规则适用于: 1、高级研究人员、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这类人员是关键技术和核心秘密的全面掌握者,往往被竞争对手特别注意。 2、市场计划和销售人员。因工作需要,这些人员掌握着经营秘密。 3、财会人员。企业的财务状况中包含有大量的商业秘密。 4、高级文秘。秘书职责包括会议记录整理,文件的打印、管理和转发,其接触商业秘密和可能性非常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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