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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公司法》第11条规定,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这就十分明确地规定了公司章程的约束范围,对于“高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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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公司法》第11条规定,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这就十分明确地规定了公司章程的约束范围,对于“高级管理人员”的含义,我国《公司法》第217条明确规定,“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监事是公司机关的成员,负责公司经营决策、公共事务的执行和监督,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我国《公司法》第148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仅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而且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同时,公司章程有关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的规定,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监事行使职权的重要依据。公司法还建立了民事责任机制,以确保公司章程有效地得到贯彻实施。例如,根据《公司法》第150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竞业限制与竞业禁止虽然也有联系,但是在实质上还是有较大区别的。 区别一,义务的性质不同。竞业限制是约定义务,只以约定为前提,事先如无约定,择业就不受限制;而竞业禁止是法定义务,只要是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必须履行。 区别二,承担义务的主体不同。竞业限制针对的对象可以包括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但同时也可以针对公司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而竞业禁止仅仅针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区别三,承担义务的时间不同。竞业限制是在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不超过2年之内,劳动者按约履行;而竞业禁止则是在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必须履行,劳动关系结束后就不再适用。 区别四,承担义务的责任不同。对约定了竞业限制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经济补偿;公司无须向履行竞业禁止的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区别五,违约的法律后果不同。对违反了竞业限制约定一方,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根据事先协议约定的金额支付违约金;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竞业禁止的规定,其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公司法》第61条规定:“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此条规定即为董事、经理的竞业禁止义务。意思是指公司的董事、经理不得从事与本公司同类营业性质的商业活动,目的是禁止董事、经理利用其职务,损害公司利益。 《公司法》第61条第2款规定:“董事、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此款规定的即是公司董事、经理的禁止自我交易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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