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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商品房所有权初始登记后,的商品房预购人应当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共同申请房地产转移登记。预购商品房设立抵押的,房地产转移登记后,其预购商品房抵...
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因抛弃而终止的,房地产权利人申请注销房地产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书;(二)明;(三)房地产权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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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在本条例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对登记申请的审核。经审核符合规定的,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将有关事项记载于房地产登记簿,记载之日为登记日。房地产登记机构在审核时,发现申请登记事项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实地查看的期限不超过二十日。申请人补充材料、房地产登记机构实地查看的时间,不计入登记审核时限。
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或者在集体所有土地上依法设立非农业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书;(二)明;(三)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四)地籍图;(五)土地勘测报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件,将有关事项记载于房地产登记簿:(一)人民法院、行政机关对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依法实施等限制措施;(二)行政机关作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征收房屋、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批准建设用地、商品房预售许可等与房地产权利有关的决定;(三)行政执法机构对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的认定;(四)行政执法机构对附有违法建筑的认定。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所列情形已完成整改的,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出具证明文件,由房地产登记机构在房地产登记簿上予以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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