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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并,其资产应按下列规定办理转移手续:一、在同一主管部门内部并转,或者在不同主管部门之间并转,公司的资产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
公司合并,其资产应按下列规定办理转移手续: 一、在同一主管部门内部并转,或者在不同主管部门之间并转,公司的资产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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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并,其资产应按下列规定办理转移手续: 一、在同一主管部门内部并转,或者在不同主管部门之间并转,公司的资产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后计价转移; 二、合并方和并入方的主管部门属不同预算级别的,或者属不同地区之间的公司合并,其资产的有偿转让和行政划拨,均需由双方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同级国有资产管是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双方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三、全民所有制公司的资产并入非全民所有制公司,一律实行有偿转让。全民所有制公司的资产应进行重新评估,评估方法由清算组织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定,评估结果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定。债权债务和其他资金,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验证。
1、办理企业兼并后的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需要提交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证书、企业兼并证明文件至房产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给予回执单,缴纳税金领取过户单。 2、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二十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法律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六十一条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1、因企业兼并、合并申请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原房屋权利人与兼并、合并后的企业。 2、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1)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原件); (2)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3)房屋所有权证书(原件): (4)企业兼并、合并的证明文件(原件/复印件); (5)《房屋转让合同》(原件)。 3、因企业兼并、合并,原房屋权利人企业注销的,还应提交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已注销的证明。 4、享受产权制度改革政策的企业兼并、合并,申请人还应提交相关文件、市财政局出具的《申请减、缓、免缴房产契税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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