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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并,其资产应按下列规定办理转移手续: 一、在同一主管部门内部并转,或者在不同主管部门之间并转,公司的资产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
公司合并,其资产应按下列规定办理转移手续:一、在同一主管部门内部并转,或者在不同主管部门之间并转,公司的资产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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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并的手续如下: 1、签订合并协议; 2、编制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 3、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 4、进行公告; 5、到工商局办理变更登记。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法人根据《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申请变更登记时,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原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三)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可以经下列流程办理公司合并的手续: 1、由股东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合并提案; 2、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3、形成合并决议后,向债权人发出合并通知和公告; 4、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登记。
1、因企业兼并、合并申请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原房屋权利人与兼并、合并后的企业。 2、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1)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原件); (2)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3)房屋所有权证书(原件): (4)企业兼并、合并的证明文件(原件/复印件); (5)《房屋转让合同》(原件)。 3、因企业兼并、合并,原房屋权利人企业注销的,还应提交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已注销的证明。 4、享受产权制度改革政策的企业兼并、合并,申请人还应提交市国资委的批准文件、市财政局出具的《申请减、缓、免缴房产契税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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