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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并,其资产应按下列规定办理转移手续: 一、在同一主管部门内部并转,或者在不同主管部门之间并转,公司的资产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
公司合并,其资产应按下列规定办理转移手续:一、在同一主管部门内部并转,或者在不同主管部门之间并转,公司的资产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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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并,其资产应按下列规定办理转移手续: 一、在同一主管部门内部并转,或者在不同主管部门之间并转,公司的资产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后计价转移; 二、合并方和并入方的主管部门属不同预算级别的,或者属不同地区之间的公司合并,其资产的有偿转让和行政划拨,均需由双方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同级国有资产管是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双方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三、全民所有制公司的资产并入非全民所有制公司,一律实行有偿转让。全民所有制公司的资产应进行重新评估,评估方法由清算组织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定,评估结果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定。债权债务和其他资金,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验证。
恶意转移财产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进行罚款、拘留,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明确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处理:(一)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出售、损害财产,造成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2)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式阻碍或者抵制人民法院执行的。(三)有能力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支付令。其中,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出售、损害财产,使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属于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
1.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九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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