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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离婚房产的处理方式,实践中一般可以分以下几种情况: (1)婚前,男女双方共同出资买房。如果共同出资,并且产权证上登记了两方的名字,则不论...
挂失,原来的房产就无效了,没你的证件和你的签字,手印,拿到有效的也是搞不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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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以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债务人履行还款义务,获得胜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 2、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债权人可就债务人房产被强制执行所得款项获得优先受偿。
律师先生:我用自己的私房作抵押向银行贷款,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在抵押期间,我在原有房屋的基础上又增建了两间房屋。现在我无力偿还贷款,对方要求拍卖房屋,我也同意,但对于增建的两间房屋的性质和归属我们发生争议,请问该如何处理王女士首先,依照《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3条规定,城市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拥有的城市地产使用权为标的,在不转移占有的前提下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以处理抵押的地产使用权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从这条法规的规定可以看出,城市房地产使用权抵押后,抵押人并不丧失对地产的占有、使用权利,抵押人仍然可以依法进行房地产开发建设,例如建造房屋、安装基础设施等。也就是说,您在已经抵押的房屋上再建造房屋的性质是合法的,是具有法律依据的。其次,依据《担保法》第55条的规定,城市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物。需要拍卖该抵押的房地产时,可以依法将该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物一同拍卖,但对拍卖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在《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第51条里也有着同样的规定。这两条法律规定明确说明了新增房屋的性质是不属于抵押物范围。在实践中可能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以房屋作为抵押,在其所占用的土地上新建造的房屋;另一种是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在该土地上新建造的房屋。不管是哪种情况,新建造的房屋都不属于抵押财产。由于房地的不可分性,从有利于房地产交换价值的实现的角度考虑,法律规定了新增的房屋可以拍卖,但抵押权人不能优先受偿该部分。在实际操作中应该是将已抵押的房屋和新增的房屋一同拍卖,对于已抵押房屋的价款抵押权人可以优先受偿。
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等手段欺骗受害人,使受害人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导致行为人或第三方获益、受害人利益受损。据此,应该构成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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