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在反不正当竞争诉讼诉讼请求的问题上,正确处理反不正当竞争法(狭义)和知识产权法的关系是法官审理此类案件不可忽视的一个问题。...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反不正当竞争的诉讼请求,(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四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民事第一审案件,一般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2款)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受理不正当竞争民事第一审案件,已经批准可以审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可以继续受理”。——完——
反不正当竞争是调整企业竞争行为的规范。西欧资本主义国家起源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在资本主义国家发展成为经济法的核心。在一些国家,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其辅助法律法规在维护国家经济秩序和市场公平竞争方面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以下是反不正当竞争的司法解释。请仔细阅读。反不正当竞争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自2007年2月1日起生效。司法解释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对《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知名商品、企业名称等概念的内涵进行了具体解释,并规定了相应的认定标准和举证责任。例如,明确规定在中国境内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的商品为知名商品,并详细规定了认定知名商品所依据的标准,同时原告对其商品的市场知名度负有举证责任。其次,司法解释明确了实践中常见的误导性虚假宣传行为的不正当竞争方式。对于假冒注册商标,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虚假宣传、捏造事实损害竞争对手商业声誉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损害赔偿金额,可以参照确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损害赔偿金额。第三,以不正当方式获取其他商家的商业秘密是一种常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我国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将以不正当手段侵犯商业秘密作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一种,明确规定了商业秘密的概念。司法解释制定了不为公众所知、能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带来经济利益、实用性、权利人采取的保密措施、商业秘密中的客户名单等具体的认定标准。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的合法诉讼主体,同时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损害赔偿金额,可以参照确定侵犯专利权的损害赔偿金额的方法进行;商业秘密因侵权而为公众所知,将根据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确定损害赔偿金额,并规定商业价值的评估标准。最后,考虑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十条、第十四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民事一审案件的复杂性,司法解释规定,此类一审案件一般由中级人民管辖。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2款的规定,就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如下:不正当竞争(c),是指经营者违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如商业贿赂、侵犯商业秘密、虚假广告、倾销等。不正当竞争是对正当竞争行为的违反和侵害,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采用符合国家法律、遵守社会公认的商业道德、信守诚实信用原则的商业手段进行竞争的行为。凡是在竞争过程中,采用虚假、欺诈、损人利己的违反国家法律手段进行的竞争,都是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经营者只要实施了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与不正当竞争有关的违法行为,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491人已浏览
374人已浏览
433人已浏览
6,835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