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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参保人员的社会保障号码,为其建立终身不变和全国唯一的个人账户,并核发相关证卡,建立基本养老保险档案。...
江苏省人民政府《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第十九条符合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参保人员,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定的退休时间之次月起,由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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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规定“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达到国家、省规定的退休年龄; (二)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均按照规定足额缴费; (三)缴费年限15年以上,或者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工作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08年6月30日前达到退休年龄且缴费年限在10年以上。
江苏省劳动厅关于《关于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后女职工退休年龄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江苏省劳动保障厅 苏劳社险[2007]2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现将《〈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第十二条《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达到国家、省规定的退休年龄,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男满60周岁,女干部满55周岁,女工人满50周岁(其中,45周岁前在管理或技术岗位上工作、45周岁后仍继续在管理或技术岗位上工作过的女工人,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的女参保人员,保留养老保险关系的女失业人员以及农村居民户口的女参保人员,年满55周岁); (二)符合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从事井下、高温、低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并达到规定年限的,男满55周岁,女满45周岁; (三)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经设区的市市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国家机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管理权限由有关机关或单位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一)挪用、截留、侵占养老保险基金的; (二)未将养老保险基金及其利息和所得收益全部存入养老保险基金专户的; (三)用养老保险基金进行经营活动的; (四)擅自改变企业和职工缴费基数或者缴费比例的; (五)延期或者不按照规定支付基本养老保险金的; (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养老保险工作造成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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