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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情况确定: 1、一般在校生实习与单位不属于劳动关系。 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2、以...
事业单位和员工是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应当依照本法订立、履行、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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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与公务员及事业编制人员不是劳动合同关系,不适用劳动法。《劳动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公务员及事业编制人员参照《公务员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管理。公务员及事业编制人员并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按照劳动合同关系招用的,公务员及事业编制人员受政府编制制约,由当地政府统一分配或统一考试招聘,然后分配至各个单位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无自主用工的权利,其工作人员都是由上级政府分配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对其工作人员无招聘、解聘的权利。综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与公务员及事业编制人员之间不是劳动合同关系,是一种独立劳动人事关系,不适用劳动法规定。
(1)主体不同。人事关系是事业及其工作人员之间的一种内部行政法律关系,人事关系的一方主体为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劳动关系的一方主体主要是企业。通常来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中具有人事编制的人员与单位是人事关系,事业单位聘用的无编制的工作人员、社会聘用人员、固定工、临时工等与事业单位之间的关系应作为劳动合同关系。 (2)性质不同。人事关系是事业与其工作人员之间一种聘用合同关系,劳动关系是劳动合同关系。 (3)纠纷解决机构不同。因人事关系发生的争议应先到设于政府人事部门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因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应先到设于政府劳动部门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劳动关系与人事关系联系密切而又互相区别。人事关系是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据人事政策文件规定而建立起来的关于劳动权利义务关系以及非劳动权利义务关系的社会关系。人事关系与劳动关系之间存在基于劳动权利为基础的必然联系。由于我国事业单位正处于改革的过程中,各种机制尚未理顺,导致劳动关系和人事关系区分起来非常复杂,涉及劳动合同、人事档案、工资关系、编制、户口等因素。实践中,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工资关系、人事关系、户口档案等不相一致的情况大量存在,给劳动关系的确定带来困难。
有网友问:已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与反聘单位或新单位之间建立是劳动关系吗冼A律师答:已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如果已经享受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则与反聘单位或者新单位之间建立的是劳务关系;但是,已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如果没有享受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则与反聘单位或者新单位之间建立的关系,有的地方认定为劳动关系,有的地方认定为劳务关系。这个问题,在广东,也是一个动态的变化过程,比如:2008年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员,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可按劳动关系处理。"但是,在2012年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却规定为:"用人单位招用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劳动者,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按劳务关系处理。"从广东的审判精神的变化,也可以看出这一问题的争议性。目前在深圳地区,司法实践中基本按照劳务关系来处理。据悉,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来深圳调研,他们的倾向意见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劳动者,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按劳动关系来认定,但是,在行政庭的有关工伤的司法解释未出台前,建议目前先按劳务关系来认定比较合适,这也是司法实践的主流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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