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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保员与新单位的关系是劳动关系吗

2022-03-20
协保人员与新单位的关系可能是劳动关系也可能是特殊劳动关系。 2010年9月14日(最高院司法解释三实施之日)之后协保员与新用人单位签订新的劳动合同或新建立劳动关系的,应适用司法解释三第8条的规定,即上述人员与原用人单位和新用人单位形成双重劳动关系,单位终止合同需要支付经济补偿,但并不需要支付代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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