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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条款体条款如下:(1)竞业限制的人员范围: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实际上限于知道用人单位商业...
有效的竞业限制协议(主要是指狭义的)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竞业限制协议必须采用书面的形式,在协议中明确约定竞业限制义务的时间、限带蝴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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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竞业限制约定的对象只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用人单位已采取保密措施(如印密等)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非专有技术)义务的员工;2、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2年;3、应当约定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由用人单位向员工按月支付经济补偿金;4、员工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即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2年内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应支付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因此,你是否属于上述人员范围,单位是否按月支付经济补偿金,三年超过了一年。
一、使用者必须有商业秘密或其他与知识产权相关的秘密权利。如果使用者没有商业秘密,就不能借口保护商业秘密,要求工人承担竞争限制的义务。二、使用者要求承担竞争限制义务的劳动者限于使用者的高级管理者、高级技术者和其他知道使用者商业秘密的人。三、竞争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四、竞争限制的范围,地区限于与使用者构成竞争关系的产品和业务领域和地区。五,竞业限制期间,用人单位要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23条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该条只规定了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责任,即“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但是,却没有规定用人单位的违约责任。因此,在用人单位违约的前提下,劳动者只有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权利,而没有追偿损失的权利。《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支付经济补偿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履行竞业限制协议,支付经济补偿。自工作交接完成后满1个月,用人单位尚未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劳动者可以不受竞业限制协议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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