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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条,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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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登记发证,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登记发证办法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制定。
一、根据《土地登记办法》第三条规定,土地登记实行属地登记原则。申请人应当依照本办法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依法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土地权利证书。由此可知,国有土地使用证的颁证机关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而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对土地和房产登记的程序做了如下规定:“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登记办法》规定,因依法买卖、交换、赠与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极其附属设施涉及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当事人应当持原土地权利证书、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及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土地登记实行属地登记原则。申请人应当依法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申请人申请土地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土地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三)原土地权利证书;(四)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五)房屋所有权证书;(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免税凭证;(七)其他证明材料。其中,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可以由申请人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技术单位(具备云南省土地登记代理机构资质的专业技术单位名单可在中国地籍网云南站查询)进行地籍调查获得。根据《云南省城镇个人已购住房用地登记暂行规定》,属于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城镇个人住宅用地,在转让房产时,需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补交出让金后,再申请变更土地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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