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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
需根据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确定。一般情况下旷工三天以上的,用人单位即可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法律上没有自动离职的概念。自动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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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至于旷工几天,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单位可以根据情况制定内部管理制度。一般情况下,无论员工旷工多少天,都不能算是自动辞职,但用人单位可以与旷工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公司的内部规定不同,但一般来说是三天。同时,在员工旷工期间,公司也可以扣除相应的工资。
缺勤几天自动退休没有明确规定。一般来说,这取决于每个公司的安排。第三十一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旷工理论:(一)未经请假或者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离职的。(二)请假期限已满,不续假或者续假未经批准,逾期不归的。(三)不服从组织调动和工作分配,不按时到岗位工作的。第三十二条 旷工连续十五天以内或者一年累计三十天以内的,不发年度奖金。第三十三条 旷工持续超过15天或一年累计超过30天的,予以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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