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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1)给付之诉的显著特点就是具有可执行性,原告的给付请求权只有通过被告方的积极作为或不作为才能得以实现,而在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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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两者的原因不同。变更、可撤销合同的原因主要包括重大误解、明显不公平和乘客危险、欺诈胁迫和不危害国家利益;合同无效的原因主要包括以法律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等。2、识别程序的启动是不同的。在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中,撤销权人决定是否变更或撤销合同,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无权干预;在合同无效时,人民法院和仲裁机关有主动干预的权利。3、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当然无效,在被撤销前无效;当然,合同无效,自始无效,不能变更。4、对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期限,超过行使期限,合同有效,不得行使撤销权;如果合同无效,则没有期限。有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事诉讼法》(集体)以下列情形式违反法律、第五十二);(一)违反法律、第五十二)违反法律、第五十二)法律、法规的手段;(一方违反法律、第五十二)。
区别: 1、二者产生的原因不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产生的原因主要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及乘人之危、欺诈胁迫且不危害国家利益;而合同无效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等。 2、认定程序的启动不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中,是撤销权人决定是否变更、撤销合同,其他机关、团体、个人都无权干预;而合同无效中,人民法院和仲裁机关有主动干预权。 3、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并非当然无效,其在未被撤销前是有效的;而合同无效是当然无效、自始无效,且不能变更。 4、对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期限,超过行使期限,合同有效,不得行使撤销权;而合同无效,则不存在期限的限制。
1、撤诉,即撤回起诉,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是行使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起诉后又撤诉,是原告对起诉权的一种处分行为。一般情况下,原告自行申请即可。2、原告起诉后,被告已经应诉的情况下,原告又撤诉,或者撤诉后再起诉,剥夺了被告因应诉取得的诉讼权利,给被告造成了讼累和经济和精神损失,给人民法院的司法活动造成重复劳动,因此,原告的撤诉行为虽然是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但是也侵害了相对方的合法权益因此在一些特殊案件中有时人民法院会征求被告的意见,如果被告不同意原告撤诉,人民法院应当不准予其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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