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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之诉与给付之诉的区别

2021-01-17 336人已浏览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公司法、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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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变更之诉与给付之诉的区别如下: 1、给付之诉是一种作为之诉,即要求对方履行一定给付义务,根据给付时间的差异,可将给付之诉分为现实的给付之诉和将来的给付之诉; 2、给付之诉有实体给付请求权存在;请求权已到期且对方当事人尚未履行或拒绝履行; 3、变更之诉是变更既存的法律关系,如果没有既存的法律关系作为基础,就不可能存在变更之诉; 4、变更之诉的双方当事人对既存民事法律关系无争议;新民事法律事实发生从而导致既存民事法律关系的改变或者消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八十八条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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