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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人登陆官网在线申请;2、然后携带规定资料前往预约的区住建局提出申请;3、工作人员受理资料,并对资料进行初审;4、初审符合申请条件的,...
申请本市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的单身申请人或申请家庭主申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且与本市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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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有市城市常住户口,或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和连续缴纳社会保险金达到规定年限(2)与市就业部门签订一定年限的劳动或工作合同(3)市没有自己的住宅和人均住宅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结婚分室居住困难,人均面积可适当放宽(4)申请时,市廉租住宅、经济适用住宅等其他住宅保障政策申请公租,必须按照以下手续(1)提出申请。申请对象主要工作单位所在地的运营机构申请,也可向市户籍所在地的运营机构申请。(2)提交资料。申请对象应如实填报申请表,按要求提交户籍证明或居住证、身份证、劳动或工作合同、住房状况等资料,承诺对提交资料的真实有效性负责,经申请对象所在单位盖章确认,交运营机构审核。(3)资格审核。运营机构受理申请后,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需要对住房面积审核的,可委托政府指定的机构审核。审查通过的,运营机构必须发行登记证明书,向报区(县)住房保障机构申报。(4)抽查监督。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应对申请审核情况进行抽查,发现有不符合规定的,向运营机构提出整改意见,运营机构应当及时落实整改。(5)轮流供应。符合条件的对象可根据住宅供应等情况实施轮候供应制度。
1.在上海公租房申请要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两年以上,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金(含城镇社会保险)达到一年以上; 2.已与本市就业单位签订一定年限的劳动或工作合同; 3.在本市无自有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 4.申请时未享受本市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一、个人申请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者持有《上海市居住证》达到2年以上(之前持有《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年限可合并计算)且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金达到1年以上; 2、与本市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3、在本区无自有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因结婚分室居住有困难的人均面积可放宽到20平方米,住房面积的计算标准,按本市相关规定执行; 4、申请时未享受本市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政策。 二、单位申请人必须为设立在本区范围内的各类单位或团体,由单位负责缴纳住房租金,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实体可以优先申请:1、对本区社会事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单位,如:医疗、教育、科研等机构;2、符合本地区产业发展导向,政府重点扶持的现代服务产业、信息产业等企业;3、上一年度年纳税总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单位;4、因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引进各类特殊人才的单位,也可以单位申请的方式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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