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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法》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我国劳动争议处理机构有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及人民法院,双方可以选择是否接...
劳动争议有以下处理机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乡镇、街道设立的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组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劳动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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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处理工伤纠纷: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又称劳动争议处理系统,是指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和方式在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各自地位和相互关系构成的有机整体,表明劳动争议发生后应通过哪些途径、机构和方式进行处理。一般来说,根据《劳动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我国现行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是一调一裁两审制度,四种处理方式连成一个整体,即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在这四种劳动争议处理方式中,协调和调解不是仲裁和诉讼的必要程序,仲裁是诉讼的必要程序。未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工伤纠纷可以通过协商、调解和仲裁中的任何一种方式、两种方式或三种方式解决,但争议通过诉讼解决,则必须经过仲裁程序。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职工发生事故或者依法被诊断为职业病的,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特殊情况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可以适当延长),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用人单位未申请工伤认定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申请。申请人提供不完整材料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书面告知补正材料,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在20日内书面通知劳动关系双方。如果当事人对工伤认定有争议,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是一种行政确认,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一方可以在收到工伤认定决定后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不服复议决定的,自决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提起行政诉讼。
负责处理劳动争议的机构: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在乡镇和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劳动行政部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其他。
1、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在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领导下,负责调解本企业内劳动争议的群众组织。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企业行政代表和企业工会委员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推举产生,企业行政代表由企业行政方面指定,工会代表由企业工会委员会指定。调解委员会主任由调解委员会在其成员中选举产生,其办事机构设在企业工会。没有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调解委员会设立及组成,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协商决定。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不是解决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处理劳动争议的专门机构。县、市、市辖区设立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处理本行政区域的劳动争议。设区的市、市辖区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工会代表、政府指定的经济综合管理部门的代表组成,主任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担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是劳动争议处理的必经程序。 3、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也担负着处理劳动争议的任务。劳动争议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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