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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用人单位特殊有特殊的条约、或者员工签署的劳动合同中有特别条款制约一般劳动法、正常的劳动合同都不会对癌症的辞退、招用有特殊的说明、制约所以...
如果劳动者已经无法继续工作,那么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在该单位的已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每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不满半年补偿半个月工资,满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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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看是否在治疗期,如果不在按每工作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补偿。 2、如果在医疗期,每工作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的两倍赔偿。 3、按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六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4、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五十九条: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
患癌症的,如果不申请延长医疗期,最常的医疗期间就是24个月。超过24个月,职工无法继续工作的,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按照职工的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
企业员工生病期间,用人单位是不能辞退劳动者的,用人单位辞退劳动者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劳动者可以享受医疗期期间的待遇。 一、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 1.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二、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除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外,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三、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双倍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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