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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是在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领导下,负责调解本企业内劳动争议的群众组织。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企业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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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是在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领导下,负责调解本企业内劳动争议的群众组织。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企业行政代表和企业工会委员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推举产生,企业行政代表由企业行政方面指定,工会代表由企业工会委员会指定。调解委员会主任由调解委员会在其成员中选举产生,其办事机构设在企业工会。没有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及其组成,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协商决定。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不是解决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处理劳动争议的专门机构。县、市、市辖区设立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处理本行政区域的劳动争议。设区的市、市辖区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工会代表、政府指定的经济综合管理部门的代表组成,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的负责人担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是劳动争议处理的必经程序。 3、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也担负着处理劳动争议的任务。劳动争议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予以受理。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了解到预防劳动合同纠纷的首要办法是要依法严格签定劳动合同,避免不平等条款。一旦发生争议利用法律武器来维权,如若有条件可以聘请专业人士进行来预防劳动合同纠纷。
根据我国《劳动法》和《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我国目前处理劳动争议的机构有企业劳动争议调停委员会、劳动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三种。一、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是使用者根据《劳动法》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在本部门内部设立的机构,是专门处理与本部门劳动者之间劳动争议的大众组织。劳动争议调停委员会由以下人员组成:1、员工代表(员工代表大会或员工大会推荐)2、使用者代表(厂长或经理指定)3、使用者工会代表构成(使用者工会委员会指定)。使用者代表不得超过调停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调停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负责。调停委员会的事务机构设在企业工会委员会。未设立工会组织的企业,调停委员会的设立及其构成由企业代表和员工代表协商决定。
劳动纠纷的处理机构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成立,以仲裁方式处理劳动争议的机构,独立行使劳动争议仲裁权。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解决劳动争议的专业单位,设在政府内,具有行政单位属性,根据我国法制原则,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仲裁活动,其生效的仲裁决定书和调停书具有法律强制性。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同级工会、用人单位方面三方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负责。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由仲裁委员会事务机构负责仲裁委员会的日常事务。仲裁委员会也可以聘请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或政府其他相关部门的人员、工会人员、专家学者和律师为专职或兼职的仲裁人员。其中兼职仲裁员和专职仲裁员在执行仲裁公务时有同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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