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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划拨的区别

2021-10-25
1、计划一般以事业单位为对象,这些单位除了支付国家土地相关税金外,不支付转让金。转让是政府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分配的土地必须改变用途。经营性质时,需要补充转让金,将土地证明书的分配改为转让。 2、目前,开发人员建设商的大部分是支付土地转让金的方式获得的土地,转让是开发人员必须向政府支付钱,政府保证你的70年或50年的使用权。计划是政府转让土地获得收入的一种方式,简单来说,土地方面没有给政府钱的是计划,主要用于政府项目。 3、转让土地使用权人具有法定规范内的处置权,可转让、租赁和抵押。分配的土地不得转让。租赁和抵押。由此可见,土地转让与土地转让的权利义务不同。 4、房屋类型不同,房屋所在地的性质也会影响房屋所属类型。分配土地一般是公益事业用地和搬迁住宅。转让适合住宅等建设用地的土地上建设了很多商社。土地转让和土地分配在房屋类型上有一些不同。 5、土地性质不同,对购房者后期的影响结果也不同,转让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在交易时没有额外费用,但是如果是拨号的土地,如果想交易的话,需要补充土地使用权转让金。对于想买二手住宅的购买者来说,首先要弄清购买的住宅的土地使用权获得方法,不要增加交易成本。

相关法规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三十九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第四十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第四十一条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 第四十二条房地产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第四十三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其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第四十四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受让人改变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原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四十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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