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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领取高温津贴的劳动者仅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之一:从事露天岗位工作;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业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 2.深圳市人力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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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规范深圳市高温津贴发放工作,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在每年6月至10月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有关高温津贴的发放,适用本办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每年6月至10月期间安排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工作高温津贴的发放,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劳动者从事露天岗位工作以及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业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以下统称高温作业),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在工资清单中列明具体项目及数额。 第四条从事高温作业的劳动者因下列情形之一未能正常出勤的,用人单位可按劳动者当月实际出勤且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折算高温津贴:
1.领取高温津贴的劳动者仅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之一:从事露天岗位工作;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业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 2.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规定,广东省深圳市高温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50元,按照规定需按天数折算,则每人每天6.9元。深圳市高温津贴标准发放周期为5个月,发放时间比大部分省份要长。市人社局提醒,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高温作业人员发放高温津贴,并在工资清单中列明具体项目及数额,且用人单位提供的清凉饮料不能充抵高温津贴。
按月领取:每人每月150元 按日领取:每人每天6.9元 1.对于从事高温作业的劳动者,高温津贴是对高温环境下工作的劳动者特殊劳动消耗的补偿,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但劳动者因事假、旷工、休假等未提供劳动的,可按劳动者当月实际出勤且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折算高温津贴。 2.对临时安排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及安排非全日制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按实际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折算发放高温津贴。 3.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这两种特殊工时的高温作业人员,则要按月发放全额高温津贴。 注意事项: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应当向从事露天工作和室内高温工作的劳动者免费提供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清凉饮料。但是,用人单位提供的清凉饮料不能充抵高温津贴。 法律责任和投诉 1.单位应如实记录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及高温津贴发放情况,并强调对此承担举证责任,从而强化政府行政部门对高温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的可操作性。 2.《办法》规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及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津贴,用人单位不得因发放高温津贴而降低劳动者工资。 3.放高温津贴但用人单位没有发放的,将面临省政府《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所规定的处罚,即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补发,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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