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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在行政复议期间有效,不中止执行。行政复议期间,之前的行政行为仍然有效,行政机关不停止执行行政行为。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的有关...
根据相关法律,对于行政复议不管抽象行政行为的具体情况如下抽象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针对非特定人制定颁布的,发生法律效力并具有反复适用性和普遍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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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关于行政复议与行政复查的回答为1、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主管行政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2、行政复议特征主要有:行政复议以行政争议和部分民事争议为处理对象;行政复议直接以具体行政行为为审查对象;行政复议以合法性和合理性为审查标准;行政复议以书面审理为主要方式;行政复议以行政相对人为申请人,以行政主体为被申请人;行政复议以行政机关为处理机关。
对于您的问题——行政复议期间改变原行政行为如何处理的呢的回答如下 就此问题,2007年8月1日《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和2002年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若干意见进行了规定。 一、2007年8月1日《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九条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但是,申请人依法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除外。 在此要说明的是:1、所谓不影响审理是指必须继续审理,且继续审理的对象是改变前的原具体行政行为,而非改变后的具体行政行为。2、“不影响审理”还有一个例外:案件性质由行政案件变更为刑事案件。即:(1)、2007年8月1日《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申请人对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后,因申请人同一违法行为涉及犯罪,该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变更为刑事拘留的;(2)、申请人因同一违法行为涉嫌犯罪,该针对财产的行政强制措施变更为刑事扣押的。在此类情形下,行政复议终止。 二、2002年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若干意见 48、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撤销或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当在作出撤销或变更决定之日起三日内,书面告知行政复议机关;申请人不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继续对原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 被申请人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不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且对撤销或者变更后的行为仍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告知其另行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合并审查。合并审查的,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期限,从行政复议机关收到申请人对撤销或者变更后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计算。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不作为申请行政复议的,在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不撤回申请的,参照前款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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