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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
竞业限制违约责任的约定具体看当事人之间的合意。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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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竞业限制的违约金标准,目前没有任何国家或地方的法律可依据或参考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对双方的违约行为约定违约金。约定违约金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综合考虑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任职的职务及其工资水平、用人单位支付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标准、劳动者的主观恶意、违反竞业限制协议持续的时间等因素,确定劳动者应当支付的违约金数额。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劳动合同法》第23条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该条只规定了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责任,即“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但是,却没有规定用人单位的违约责任。因此,在用人单位违约的前提下,劳动者只有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权利,而没有追偿损失的权利。《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支付经济补偿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履行竞业限制协议,支付经济补偿。自工作交接完成后满1个月,用人单位尚未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劳动者可以不受竞业限制协议的约束。
违反竞业协议的,约定违约责任的,可以按照协议约定的内容进行赔偿,但约定的赔偿不得超过实际损失。如无约定,按实际损失赔偿。损失需要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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